保护宠物狗法律有哪些?
在现如今,人们饲养宠物狗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,但在这同时也要增强人对宠物的责任感,如果不增强的话很容易发生一些事情,为了制约这样的人,保护宠物狗法律就有了,那么请问大家知道这些法律有哪些么?不知道的话,下面就给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”可见,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任务。动物是饲养者财产的一部分,它对于主人来说有以下权利:
1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2、如果被咬伤的动物为家禽家畜,由于一般家庭养殖的肉畜禽,其肉对于健康有一定有益影响。
3、对于某些具有象征意义的动物,如“小白”,虽不是饲养物,但人们给予它一定的价值,它是某种友谊和感情的象征,受到法律保护。
4、饲养的动物作为人的生命活动一部分,对人有重大损害,并造成对人身健康的严重后果。
主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,是由于动物的主人的疏忽,没有看好自己的动物,使他人的财产和身心健康受到损害。
1、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
动物致人损害,就是指动物的主人意欲对他人致伤害之事实。这一定义说明动物致人损害,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:
(1)有动物的欲致人损害的事实;
(2)这种损害是客观现实的;
(3)致害动物为合法的饲养动物,包括国家、集体、私人饲养的犬只和家兔等。对于没有饲养的动物,如流浪狗、野兔、狐等,由于无主人,不存在动物致人损害问题。对于在马路上行凶的疯狗和人斗犬也不例外。
2、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责任
中国《民法通则》和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动物致人损害的,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在认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责任时,应注意下列问题:
(1)确定动物致害行为人,饲养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:“没有过失,但有过错”,即只要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有管理的疏忽,就应当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。管理人的过错既包括故意的过错行为,也包括过失的过错行为。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过程中,凡与动物直接相关的责任人,均为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人,但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,不承担责任。
(2)损害事实的认定。动物致人损害的“损害事实”,是指动物的排泄物、分泌物、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。在认定损害事实时,应区别于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和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办法。
(3)因果关系的认定。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,在刑法上,多表现为意外事件。在民法上,则应考察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。如饲养人虽有过错,但受害方有过错的,饲养人只承担相应责任。在确认损害事实与动物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时,应考虑动物的生活特性、受害人的年龄、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,以及注意义务。
(4)精神损害责任的承担。受损害人精神损害得到赔偿,是物类损耗填补,与精神抚慰结合的补偿责任。其数额的确定,可视动物的危险性、受害人的伤亡程度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观责任大小等因素酌定。